一、股东资格确认的核心标准
股东资格的认定需综合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,并遵循“内外有别”原则:
1. 实质要件
出资或认缴出资:需证明已依法履行出资义务(包括货币、非货币出资)或合法受让股权。
例外:未履行出资义务仅影响股东权利行使(如分红权、表决权),不直接否定股东资格。
继受取得:通过股权转让、继承、赠与等合法途径取得股权,需审查基础协议效力及履行情况。
2. 形式要件
公司章程:记载股东姓名/名称、出资额及出资方式,具有推定效力。
股东名册: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是股东资格的核心推定依据,效力高于公司章程。
工商登记:对外具有公示效力,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;对内不作为股东资格认定依据。
3. 特殊情形
隐名股东:需证明代持合意(书面协议或事实行为)及实际出资,且其他股东过半数认可。
冒名股东:需证明身份被冒用(如身份证遗失证明、无签字授权),且无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。#上海公司法律师#
二、关键证据类型与证明力
证据类型 证明内容 实务要点
出资凭证 银行转账记录、收据、验资报告 需注明“投资款”“股金”等性质,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借款。
公司章程/股东名册 股东姓名、出资额、持股比例 章程修正案或股东会决议可推翻登记信息。
工商登记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录 登记信息仅具对抗效力,不作为资格认定依据。
代持协议 代持合意、出资安排、权利义务条款 需明确约定股权归属及显名条件,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借贷。
股东权利行使证据 分红记录、股东会决议签字、参与经营证明 实际行使权利可辅助证明股东资格。
三、实务操作中的核心问题与应对
1. 隐名股东显名化
难点:需证明代持合意及实际出资,且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。
操作建议:
签订书面代持协议,明确权利义务;
保留出资凭证及参与公司决策的证据;
通过股东会决议或全体股东书面确认实现显名。
2. 股权转让效力争议
难点:未办理变更登记是否影响股权归属?
裁判规则:
股权转让自协议生效且交付时转移,登记仅为对抗要件;
若存在“一股二卖”,已办理登记的受让人优先取得股权。
3. 冒名股东责任规避
风险点:被冒名者可能被追究出资责任或债务连带责任。
救济路径:
通过笔迹鉴定、身份证明被冒用证据提起消极确认之诉;
要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或赔偿损失。
4. 出资瑕疵处理
抽逃出资:需证明资金转出具有“抽逃”故意(如虚构债权债务、关联交易)。
未届期出资加速到期:公司破产或解散时,未届期出资视为到期。
四、风险防控与实务建议
1. 对股东
规范出资流程:保留出资凭证,注明款项性质,避免与借款混淆。
完善代持协议:明确代持期限、显名条件及违约责任,必要时办理股权质押。
及时办理登记:股权变更后督促公司更新章程、股东名册并完成工商登记。
2. 对公司
严格审查股东资格:在增资、股权转让时核查出资真实性及股东身份合法性。
完善治理机制:通过股东会决议明确股权变动程序,避免程序瑕疵导致效力争议。
3. 对律师
证据链构建:综合出资凭证、协议、权利行使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;
程序合规审查:重点核查公司章程修订、股东会通知送达等程序合法性。
五、典型案例裁判规则
1. 案例1(隐名股东显名)
案情:A与B签订代持协议,A实际出资但登记在B名下。后A要求显名,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。
裁判:支持显名请求,B需配合办理变更登记。
2. 案例2(冒名股东)
案情:C身份证被冒用登记为股东,未参与公司经营且不知情。
裁判:确认C非公司股东,公司需办理变更登记并赔偿损失。
3. 案例3(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)
案情:D未通知其他股东即转让股权给E,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。
裁判:转让行为无效,D需重新履行通知程序。
总结:股东资格确认纠纷需围绕“出资+合意”核心,结合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综合判断。实务中应注重证据留存、程序合规及协议设计,防范因登记瑕疵或代持风险引发的争议。